中国炒外汇算赌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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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目前这个阶段,算的! 先给大家看几个案例—— 这只是近两三年的部分案件,其余未公开的案件还有很多。 这些案件的共同特点首先是获利巨大(最小的1600多万,最大的1.2亿),其次都是通过操纵外汇指数进行交易,最后是交易方式都类似,都是先买入后卖出。

可能还有小伙伴不太理解1.2亿人民币是什么概念,我给大家科普一下,按照央行规定的个人跨境汇款的额度是5万美元,如果一次性转账1.2亿的话,相当于240万人民币,如果是公司账户则没有限额。当然,这种大金额的汇款是不会允许一个人一次性全部汇出的,一般来说,这类犯罪中涉案的金额都是多次、多人的累计数额。 那么,为什么这些罪犯的非法所得如此之大呢?

原因就在于他们犯的是一个“漏罪”。所谓漏罪是指之前已经完成的罪行,因为时间时效或者追诉期限的经过而不再被追究;从法律上来讲,这是“前科消灭”。由于之前的交易是合规且正常的,只是之后才转变为违法行为,因此之前的收益属于合法收入,在转为非法行为时又积累了一定的本金,二者结合导致最终违法所得巨大。

以孙小果为例,2007年4月他就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4月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3年4月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但直到2018年才被发现他之前非法获利一千多万元,所以最后只判了十五年。 (这里补充一个冷知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抢劫等八类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一旦造成他人重伤甚至死亡的,不管犯罪人是否实际获得财物,都不再认定为盗窃罪,而是定为抢劫等侵害财产的犯罪,按故意杀人罪等重罪处罚) 现在国家对外汇管制越来越严格,个人和企业的境外汇款都有严格限制。同时,随着反洗钱力度的加大,国内各大银行对客户身份信息的核实越来越严。在此提醒想投机炒外汇的朋友,不要铤而走险,最终可能人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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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的赌博罪客观方面包括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二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开设赌场。我国刑法没有规定炒汇赌博罪,中国境内不允许进行外汇交易,因而在中国进行外汇交易行为违反的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及外汇管理秩序。

在境外进行外汇交易,虽然其行为符合国外有关外汇交易的法律规定,但是该行为作为一国的金融活动仍然受到本国法律的规范与调整。所以,从该种行为的触犯的法律规范来看,外汇赌博罪应当仍应纳入传统赌博罪所侵犯的法律秩序范畴,而属于赌博犯罪的特殊形式。

刑法理论一般认为,以营利为目的包括两种类型:一是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也实施了以营利为目的的犯罪行为,但根据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实际上并未从中获取利润,或者仅少量获利;二是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但是并非通过正当途径获取,即通过赌博行为获取财物。

一般地说,只要符合上述两种类型,就应视为以营利为目的。外汇交易行为具有高度的投机性,其结果具有偶然性,行为人从事外汇交易一般均有从中获利的意图,只是在实际交易中会有盈亏存在较大差别。

因此,在从事外汇交易过程中,应当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作为判断营利目的的心理态度,而不是以行为人的实际盈亏的情况来判断。因此,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通过炒汇获取经济利益的想法并在炒汇过程中实施了赌博行为即可被认定为具有营利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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